职权名称 | 对中标无效的认定 |
编码 | 120106CZJQR01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第八十二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
实施机构 | 红桥区财政局(会计科(政府采购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发现中标无效情形—认定中标无效—重新确定或重新招标 |
责任事项 | 1.发现中标无效情形; 2.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 3.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重新进行招标。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63015303 电子邮箱:hqqc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育苗路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