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06CZJJC01002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六十条 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 (一)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 (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询问、质疑答复情况; (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8.《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 第二十一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9.《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 (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10.《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
实施机构 | 红桥区财政局(会计科(政府采购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63015303 电子邮箱:hqqc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育苗路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