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无法确定权属单位的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的各类管线极其管线井(孔)、井盖、标志等指定养护维修责任单位 |
编码 | 120106CGWQZ08010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管线井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无法确定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或由行业主管部门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管线井影响道路使用且无法确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管线井的维护、管理单位进行确认;无法确认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在管线井现场或公开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为3个工作日。经公告后仍无法确认管线井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按废弃井处置,恢复道路使用功能。 处置后出现管线井维护、管理单位并实施挖掘维修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 |
实施机构 | 红桥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报告并经批准——现场执行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
责任事项 | 事前: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申报立案,履行催告义务,申报行政强制。 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事后: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
监督方式 |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与向东南路交口; 电子邮箱:hqqcgw27@tj.gov.cn; 电话:022-86516757。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