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强制 |
编码 | 120106WHJQZ06016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2009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天津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文化广播影视、文物、新闻出版、版权等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
实施机构 | 红桥区文化和旅游局(红桥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简易程序 1. 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 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 5.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应当场告知或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并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63015426 电子邮箱:hqqwhhly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