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
编码 | 120106RFBZS01001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此项法定依据涉密,不公开。 2、《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3、《天津市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收取的易地建设费、补建费应当用于易地就近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和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67号)第七条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须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易地建设费。 5、《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或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综〔2017〕139号)二、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由每建筑平方米2000元调整为1200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免征经济适用住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涉及其他相关规定仍按《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1078号)执行。 |
实施机构 | 红桥区国动办(综合业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告知(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征收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对人; 3.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和资金加强监管,完善征收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3015540 电子邮箱:hqqrfb@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育苗路4号财政楼四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