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人防工程拆除补建费的征收 |
编码 | 120106RFBZS03004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天津市实施办法》(津人发〔2005〕7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确因实际情况无法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补偿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标准交纳补建费。 3、《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1078号)二、对确需拆除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抗力等级予以补建,补建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拆除工程的建筑面积。确因实际情况无法补建人防工程的,按拆除的实际建筑面积交纳补偿费。 |
实施机构 | 红桥区国动办(综合业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告知(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征收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对人; 3.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和资金加强监管,完善征收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3015540 电子邮箱:hqqrfb@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育苗路4号财政楼四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