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
编码 | 120106RSJQR10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实施机构 | 红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失业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接件、核对申请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4.工作人员审查批准; 5.办理结束。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86516660 电子邮箱:hqqrsj10@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