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工程招标代理活动违法的处罚 |
编码 | 120106ZJWCF01015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0年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二)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四)、(五)、(六)、(九)、(十)、(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3万元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红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6516865 电子邮箱:hqqzjwfg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邵公庄大街5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