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
编码 | 120106ZJWJL05005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八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和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中共天津市水务局委员会 天津市水务局文件 2010年 津水党发【2010】14号 第八条第九项“…组织、推动节水型系列创建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红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确定奖励项目—发布通知—申报,受理—评审验收—决定—批准命名并奖励 |
责任事项 | 1、发布方案; 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需调查核实); 5、实施奖励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6516865 电子邮箱:hqqzjwfg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邵公庄大街5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