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
编码 | 120106SWJCF01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实施机构 | 红桥区商务局(市场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86516160 电子邮箱:hqqsw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