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使用有关款项 |
编码 | 120103SJJQZ01005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三十四条 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
实施机构 | 区审计局(企业审计科、财政审计科、行政事业及社会保障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联网审计科、政策跟踪及资源环保审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根据审计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市级审计机关一般情况下对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隶属于市级的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
运行流程 | 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报告审计机关—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决定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封存通知书—提请审理部门审理—报请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暂停拨付使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
责任事项 | 1.对在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制止无效采取该项措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2.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被审计单位送达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采取暂停拨付与使用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3.审计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复核、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942556 电子邮箱:hxqsj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东路1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