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侨眷身份审核认定 |
编码 | 120103qbQR01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令第410号令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2.《天津市实施办法》(2012年9月11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归侨身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侨眷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在申请确认侨眷身份时,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且仍保持扶养关系的证明; 3.《天津市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办法》(津侨办〔2018〕17号)全文。 |
实施机构 | 区侨办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负责管辖本辖区事件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形式、纸质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签发《天津市侨眷证》,给予备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278217 电子邮箱:hxqqiaoban@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河西区杭州道1号 1号楼202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