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市场)未履行登记义务、未建立档案资料的处罚 |
编码 | 120103SWJCF08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2013年商务部令第1号)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 2、《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2013年商务部令第1号)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 3、《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商务部令 第1号)第十五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 4、《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2013年商务部令第1号)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河西区商务局(市场监管科)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022-23278120 电子邮箱:hxqswjsc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