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
编码 | 120103DYMJC01007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649号)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大营门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发展科)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街道权限 |
运行流程 | 核查资料—询问情况—要求作出相关情况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责任事项 | 1.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 2.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240217 电子邮箱:dymjjmk@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苏州道9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