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审核 |
编码 | 120103YYLQT04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友谊路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初审上报), 受理—初审—上报—反馈]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对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上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 6.向行政相对人反馈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yyljjsb@163.com 投诉电话:88291986 来信来访地址:河西区宾西路可园里4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