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编码 | 120103YYLJC04007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四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定期向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新生婴儿父(母)应当持婴儿死亡证明在48小时内,向当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友谊路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初审—上报—反馈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对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上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 6.向行政相对人反馈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yyljjsb@163.com 投诉电话:88291986 来信来访地址:河西区宾西路可园里4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