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编码 | 120103TYJJF01003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2号令)“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审核—发放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对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发放定期抚恤金和定期补助抚恤金。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316186 电子邮箱:hxqtyjyy@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陈塘庄街五福里配建3号楼101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