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规骗取优待的处罚 |
编码 | 120103TYJCF01009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601号)第三十六条 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第四十九条 优抚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到举报——受理——调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给予警告; 3、情节严重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313892 电子邮箱:hxqtyjyy@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陈塘庄街五福里配建3号楼101\"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