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事前备案 |
编码 | 120103RFBQT03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护功能和战时使用。 2.《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津政办发〔2014〕67号)第十五条 凡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前向工程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填写《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事前备案表》,领取《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书》。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受申请—审核—批复—实施 |
责任事项 | 1.对申请进行审核; 2.对符合条件申请批复,实施给付; 3.监督落实情况。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28228251 电子邮箱:hxqrfb@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微山路2号增10号307室 河西区国动办综合科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