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档案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03DAJJC01006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第四十二条: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
实施机构 | 区委办档案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下发通知—实施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结果反馈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08987;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7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