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
编码 | 120103AJJQZ01020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河西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检查发现——审核批准——采取强制措施(送达决定书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笔录)——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
责任事项 |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5.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6.及时查清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278771 电子邮箱:hxqyj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洪泽路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