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公证员执业审核的初审上报 |
编码 | 120103SFJQT02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由公证机构推荐—由区司法局出具审查意见—报市司法局审核 |
责任事项 | 1.符合公证员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由公证机构推荐; 2.区司法局审查; 3.报市司法局审核。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278655 电子邮箱:hxqsf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金华道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