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编码 | 120103SFJJF05001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1.《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2004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审查公民个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二)受理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三)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四)督促、检查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情况;(五)管理、使用法律援助经费;(六)依法接受和使用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的捐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一)未成年人;(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负责由河西区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
运行流程 | 申请或者书面通知—受理审查—书面告知—提供援助 |
责任事项 | 1、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2、对符合条件的,做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援助的,做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3、监督落实情况,保证办案质量,案件办结后,案卷归档。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278655 电子邮箱:hxqsf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金华道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