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 |
编码 | 120103SFJQT06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2024年1月1日生效)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
实施机构 | 区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指导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2、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补充的材料;3、对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4、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决定,制作并向申请人送到决定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278655 电子邮箱:hxqsf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金华道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