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查封、扣押 |
编码 | 120103ZJWQZ02058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检查; (三)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隐患时,责令被检查单位就该质量隐患进行整改,其中涉及结构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 (四)查封、扣押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其他措施。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河西区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区管工程项目) |
运行流程 | 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责任事项 |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 5.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278001 电子邮箱:hxqzjwzfjd@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