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移出 |
编码 | 120103SCJGQT01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2014年8月7日第654号令) 第十七条第二款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十七条第三款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2、《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8月19日第68号令)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监督管理机构牵头、相关业务主管机构、行政执法机构、法制机构结合职能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机制。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机制。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市场监管所、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公告提示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对符合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公示—对符合规定的企业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
责任事项 | 1.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对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对符合移出情形的,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
监督方式 | 部 门: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 话:28133961 邮 箱:hxqscjg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前进道25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