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 |
编码 | 120103SCJGQT0100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 第三十四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工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依法配备符合条件的裁决人员,为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提供保障。 第四十条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对企业名称争议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2、《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津市场监管规〔2019〕9号)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处理企业名称侵权争议,企业因企业名称近似发生争议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争议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据有关事实和证据在3个月内对该企业名称作出认定。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调解-公告 |
责任事项 | (一)登记机关自收到名称近似争议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二)登记机关处理名称近似争议可以调解,并应当在2个月内调解终结。(三)因调解不成被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在认定之日起2日内制作《不适宜名称认定书》送达争议双方,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 |
监督方式 | 部 门: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 话:28133961 邮 箱:hxqscjg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前进道25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