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登记的企业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03SCJGJC01005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各市场监管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检查—反馈检查情况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对象名单,明确检查内容及时间。 2.行政执法人员按法律程序及检查计划开展检查工作 3.对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反馈。 |
监督方式 | 部 门: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 话:28133961 邮 箱:hxqscjg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前进道25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