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伪造计量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编码 | 120103SCJGCF15008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018年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 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第二十条 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三)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六)伪造计量数据。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非法检定印、证,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22修订) 第十一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五)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做到: (三)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铅签封。 第十二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标准化科、市场监管所、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线索——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法制机构核审——案审委员会审议或机关负责人批准——告知行政相对人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022-28133961;邮箱:hxqscjg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前进道25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