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暂停或停止医疗器械产品经营、使用 |
编码 | 120103SCJGQT2200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器械受托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发现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并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和通知情况。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认为属于依照前款规定需要召回的医疗器械,应当立即召回。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市场监管所、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决定-送达(发布)-事后监管 |
责任事项 | 1.应当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公开信息。 3.事后监管。 |
监督方式 | 部门: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022-28133961;邮箱:hxqscjg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前进道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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