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临时救助给付 |
编码 | 120103MZJJF01002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民政局(社会救济科) |
管理权限 | 区和乡镇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区级负责对街道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街道负责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和确认工作。申请——受理——审查——确认 |
责任事项 | 1.对于给付结果进行监督、核实;适时依法依程序调整给付标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274089 电子信箱:hxqshjj-shjz@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河西区挂甲寺桥西街耳环路9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