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03MZJJC03007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正)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民政部令第66号)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 —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 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 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 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 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8306184 监督电子邮箱:hxqylf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挂甲寺桥西街9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