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养老机构登记后备案 |
编码 | 120103MZJQR03008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正)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接受咨询,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4.申请事项依法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5.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告知理由。 6.为当事人制发备案回执。依法妥善整理、保管好备案档案:对服务工 作中涉及违纪违规问题的,进行问责。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8306184 监督电子邮箱:hxqylf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挂甲寺桥西街9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