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遗体外运的处罚 |
编码 | 120103MZJCF07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2005年12月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六十五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遗体运往外地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民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8311675 电子邮箱:hxqshsw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挂甲寺桥西街9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