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制造、销售不合格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编码 | 120103MZJCF0700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六)殡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焚烧花圈、纸钱及其他丧葬用品,非法从事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殡葬服务业务和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在街道、楼群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或者焚烧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进行吹打念经或者抛撒纸钱等迷信活动,在干线道路两侧摆放花圈、花篮,以及在其他地方摆放花圈、花篮,影响周围群众生活和通行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一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现应当由对方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有查处权的街道办事处或者行政主管部门。有查处权的街道办事处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在执法过程中遇到重大、复杂案件,应当移送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在移送案件时,应当做到形式完备、材料齐全。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一)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二)案件来源及基本情况;(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实施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街道办事处需要向区县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材料的,应当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完毕;因调查核实等客观原因确需延长移送期限的,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部门,但移送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工作。重大、复杂案件的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28311675 电子邮箱:hxqshsw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挂甲寺桥西街9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