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慈善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03MZJJC12010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
实施机构 | 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两级权限。市级负责市级慈善组织的监管;区级负责区级慈善组织的监管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开展检查—反馈情况—监督整改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8304081 电子邮箱:hxqshsw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河西区挂甲寺桥西街9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