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中医诊所备案 |
编码 | 120103WJWQT0104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 《市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卫政服〔2023〕70号) |
实施机构 | 区卫生健康委,中医科教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负责管辖本辖区事件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备案登记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hxqwjwzyk@tj.gov.cn 投诉电话:63008727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