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经济普查对象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权责表 |
编码 | 120103TJJCF0200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 2018年国务院令第702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统计局(综合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278851 电子邮箱:tjj@tjhexi.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