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未进行备案的处罚 |
编码 | 120103RSJCF01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2018年)第三十五条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违法行为的,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275819 电子邮箱:rlsbj@tjhexi.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219号 邮编:300204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