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禁止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
编码 | 120103RSJCF0200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2018年) 第二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超出许可范围经营; (三)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以暴力、欺诈、胁迫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六)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 (七)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职业中介活动。 第三十六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人力社保部门可以并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一)违反第(二)项规定,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项规定,以暴力、欺诈、胁迫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向求职者双倍返还收取的费用。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违法行为的,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275819 电子邮箱:rlsbj@tjhexi.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219号 邮编:30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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