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反境外就业中介活动规定的处罚 |
编码 | 120103RSJCF02010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三十四条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的; (二)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 (三)拒不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 (四)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 (五)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 (六)违反本规定,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违法行为的,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275819 电子邮箱:rlsbj@tjhexi.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219号 邮编:30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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