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工伤认定 |
编码 | 120103RSJQR09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1.《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审查批准—告知 |
责任事项 | 1.收退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2.审查材料是否准确细致,要求补正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3.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是否符合规定、适用条款是否准确; 4.对已受理材料是否进行准确细致审查; 5.调查工作过程是否符合规定,调查结果是否客观准确; 6.行政决定适用条款是否准确; 7.规定时限内是否及时作出认定决定。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275819 电子邮箱:rlsbj@tjhexi.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219号 邮编:300204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