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 |
编码 | 120103RSJQR11002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2018年) 第十九条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就失业证。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由本人到街道或者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失业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受理—审核—确认 |
责任事项 | 1.公示应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告知理由); 4.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将信息录入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275819 电子邮箱:rlsbj@tjhexi.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219号 邮编:300204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