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制定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 |
编码 | 120103WHJQR02002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文化和旅游局(公共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备案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4.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查认为须组织专家评审的,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评审会,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需区人民政府同意; 5.作出书面回复并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278815 电子邮箱:hxqwl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8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