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审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需求 |
编码 | 120103WHJQT02007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文化和旅游局(公共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备案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4.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查认为须组织专家评审的,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评审会; 5.作出书面回复并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278815 电子邮箱:hxqwl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8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