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
编码 | 120103JYJQT03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四十八条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公开民办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教育局(民办与成人教育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标准—组织或委托实施—汇总评议—告知—公示 |
责任事项 | 1.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 2.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相关机构逐校进行评估; 3.将评估结果进行汇总; 4.将评估结果告知评估对象; 5.将评估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8302310 电子邮箱:hxqjy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21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