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编码 | 120103JYJCF03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2021年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13年7月1日公布,)第六十四条 (2018年修正)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教育局(民办与成人教育科、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8302310 电子邮箱:hxqjy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21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