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的检查 |
编码 | 120103XWFJC09005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河西区下瓦房街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街道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3261842(下瓦房街道执法大队) 电子邮箱: hxqxwfjzfdd@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福建路5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