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定点医药机构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药师违规行为的处罚 |
编码 | 120103YLBZJCF0100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执业医师、药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将其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药师名录中删除,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医师、药师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一)伪造、变造医疗文书或医学证明,或者开具虚假处方,虚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材料的;(二)将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或其他物品篡改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或者将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篡改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项目的;(三)以为参保人员治疗为名开具药品处方或者购药凭证,串通参保人员不取药而兑换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的;(四)不按病情需要使用贵重药品和大型检查等诊疗措施的;(五)故意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的。 |
实施机构 | 区医疗保障局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法制审核)—决定—送达—结案 |
责任事项 | 1.依法公开相关法律法规; 2.受理举报投诉,检查行政相对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对符合申请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告知其申请听证权利;对违法行政相对人责令改正,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276072 电子邮箱:hxqyb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杭州道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