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整改处理 |
编码 | 120103MZBQT01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且不听劝阻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发出书面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收回清真标志牌,同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机构 | 区民族宗教委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负责管辖本辖区违法案件 |
运行流程 | 调查—反馈—处理 |
责任事项 | 1. 发现或接到举报有违反《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相关问题,开展调查核实; 2.工作人员出示证件,现场开展调查核实,说明调查依据,听取被调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向被检查人反馈相关问题,督促其及时整改; 3.对于违反本办法且不听劝阻的,相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发出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4.逾期不改的,收回清真标志牌,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08050 电子邮箱:hxqmzb@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杭州道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